二郎坝水力发电公司特种设备管理标准(试行)
发布日期:2008-01-03 09:35:35 来源: 点击次数:0
二郎坝水力发电公司
特种设备管理标准(试行)
1 总则
1.1 为确保特种设备的人员及特种设备的安全,实现规范化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公司所有特种设备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规定。
1.2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公司所属特种设备有锅炉、压力容器、电梯、桥式起重机四类。
1.3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护、检验检测、使用及人员管理。
1.4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由生技部负责。维护、使用及人员的管理由各使用部门负责,安全监督考核由安监部负责。
1.5 公司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使用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和岗位安全责任制。
1.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符合特种设备作业要求,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1.7 本标准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2003年3月11日发布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发布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锅(2001)202号
3 术语和定义
特种设备:是指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通道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 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定期检验:一般是指特种设备从办理使用登记开始到报废为止,即在整个使用期间按特种设备法规规定依法进行的各种周期性检验,作出能否安全使用到下一个检验周期的鉴定结论。通过定期检验,及时发现特种设备潜在的缺陷及管理中的问题,以便采取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4 特种设备的使用
4.1 公司特种设备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
4.2 公司的特种设备应当在汉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3 公司特种设备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技术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4 各电站应当建立特种设备使用记录簿。记录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维护保养。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情况。
(3)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情况。
记录要填写时间,记录人姓名。
4.5 各电站应当至少每月一次进行自行检查,并作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4.6 由安监部负责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仪表进行定期(每年)校验、并作记录。
4.7 公司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8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各电站应当对其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4.9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电站应当及时报公司技术委员会认定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机关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4.10 公司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预案。
4.11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在日常维护保养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5 检验检测
5.1 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型式试验等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5.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2)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3)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5.3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5.4 公司所属各类特种设备必须按照检验周期由汉中市特种设备检验所有资格人员进行定期检验,周期为:
(1)锅炉: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类。
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锅炉外部检验结论分为三种:
①允许运行;
②监督运行,检验人员应注明须解决的缺陷问题和期限;
③停止运行,检验人员应注明原因,并提出进行内部检验要求。
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运状态下,对锅炉进行的检验。内部检验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
除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部检验:
①移装锅炉投运前;
②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前;
③受压元件经重大维修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1年后;
④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的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锅炉内部检验结论分为四种:
①允许运行;
②整改后运行,应注明须修理缺陷的性质、部位;
③限制条件运行,检修人员提出缩短检验周期的应注明原因对于需降压运行的应附加强度校核计算书;
④停止运行,应注明原因。
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试验。
水压试验一般每6年进行一次;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3年进行一次。
只有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当三项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外部检验、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的检验结论分为二种:合格、不合格两种。水压试验不合格的锅炉不得投入运行
(2)压力容器:分为年度检验、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三类
年度检验:是指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年度检验可由检验单位有资格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也可由经安全监察部门认可的使用单位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
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全面检验应由检验单位有资格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其检验周期分为: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每6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每3年至少一次。
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对固定式压力容器,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当年度检验、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验,其中重复检验的项目只做一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根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等规定分为5个安全状况等级;1-5级,其中安全状况为4级的压力容器,其积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检验周期,在监控使用期间,可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安全状况等级,否则不得继续使用;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即判废。
公司各电站压力容器经检验安全技术状况等级为三级,每3年至少一次全面检查。
(3)电梯: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遇可能影响其它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了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
(4)桥式起重机:检验周期为2年,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械,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械,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5)安全附件:压力表每6个月一次,安全阀1年一次。
6 监督检查
6.1 公司经理、副经理、总工以及生技部、安监部、各电站、办公室、物业公司均负有对特种设备监督管理职能。各级人员应当熟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内容。
6.2 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司在用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监察人员证件。
6.3 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司在用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公司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6.4 对各级部门及公司安全检查发现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行为的特种设备,应指令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消除事故隐患。
6.5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公司应当迅速启动特种设备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6.6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按照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7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
7.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范围及基本要求
7.1.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护保养和使用操作等作业人员,具体包括:
①锅炉操作人员;
②电梯安装、改造、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电梯司机。
③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护保养、指挥的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司机。
④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
7.1.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①年满十八岁。女姓不大于55周岁,男姓不大于60周岁。
②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③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④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了解相应工种的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应工种的操作技能。
7.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7.1.4公司人事部负责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7.1.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7.1.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本部门负责人报告。
7.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
7.2.1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培训,重点是提高作业人员安全作业的技能与预防事故、处理突发事件的实际能力。
7.2.2培训单位必须备具培训资格,具备基本的教学条件,教学设施场所、培训组织机构和有一定专业教学能力的师资队伍。
7.2.3专业技术培训具体的学时和内容应当根据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确定。安装、改造、维护保养等作业人员参加取证的专业技术培训不得少于160学时,使用、操作及其他作业人员参加取证的专业技术培训不得少于80学时。
7.2.4专业技术理论培训内容包括:设备性能、结构和基本原理,各控制部位和安全装置的名称、作用与使用方法;设备安全操作的规程和技术,设备维护保养的方法;一般常见故障、突发事件和事故的判断与处理方法;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
实际操作培训内容应当根据各工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与技能的基本要求而确定。
7.2.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签发的证件上岗。
7.2.6 取得资格证书者,按规定进行按期复审,复审必须合格。
7.3 日常管理
7.3.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7.3.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在公司安监部进行登记备案。
7.3.3 健立健全以下规定制度:
①各种相关人员职责;
②操作人员守则;
③安全操作规程;
④常规检查制度;
⑤维护保养制度;
⑥定期报检制度;
⑦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⑧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投稿人:任俊斌
上一篇: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修订说明
下一篇: 心肺复苏模拟演练开始了!